早期物業的特點?
1.新建商品房銷售單位應當在出售房屋前制定住宅使用公約,與選定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并向所在地區報告.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
2.新建商品房銷售單位與住宅買受人簽訂住宅轉讓合同時,應當簽訂住宅使用公約.住宅轉讓合同的附件是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3.住宅使用公約不得與法律有關.法律相抵觸;
4.在前期物業管理期間,新建商品房銷售單位不得使用物業維修基金;
5.從早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簽訂之日起至新建商品房交付之日發生的早期物業管理服務費,由住宅銷售單位承擔;自新建商品房交付之日起至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終止之日起發生的早期物業管理服務費,由住宅銷售單位和買受人按照住宅轉讓合同的規定承擔。新建商品房交付使用時,物業管理企業除住宅轉讓合同另有約定外,不得向住宅買受人收取任何費用;
6.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批準的業主公約生效時,住宅使用公約終止;
7.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終止至業主委員會與其選定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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